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選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倪新福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林福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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