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53號自訴人 李幸美
李慎廣 侯家元 共同自訴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簡文修 律師被告 陳志超 選任辯護人 廖奕婷 律師
鐘登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合議審理之裁定應予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自訴人等提起自訴,認為被告涉犯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13條之罪嫌,而該等犯行法定刑為均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須由合議庭審理之,是本院101年10月12日之合議審理裁定應予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