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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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軒杏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軒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軒杏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裁定免責事件,經鈞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7號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裁定免責,並於101年12月17日確定,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7號民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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