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苗簡字第5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謝婉君
柯艾玉 被告 胡雅茹 特別代理人 胡振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㈠、本件被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病,目前為中度智能障礙,業據被告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新竹新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影本各1件、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2件為證(參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經本院詢問被告本人之結果,其應答情形如下:「(法官:現在的戶籍所在?)與父親同住,地址我不知道。」、「(法官:住在何一鄉鎮?)頭份。」、「(法官:門牌號碼?)好像是父親那一間。」、「(法官:你的身分證號碼?)不清楚。(搖頭)」、「(法官:
你父親姓名?)未答,但一直注意胡振金。」、「(法官:
媽媽姓名?)未答,當庭落淚。」,本院調查相關事實之結果,認被告欠缺訴訟能力,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選任被告之父胡振金為特別代理人,原告、被告、被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胡振金,對於本院之上開選任裁定,並無爭執,且均陳明捨棄對上開裁定之抗告權,是上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業已確定。
㈡、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其視為起訴之原支付命令聲明原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萬67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嗣於102年2月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將其訴之聲明變更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參見本院卷第20頁),核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應屬適法。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前曾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約明:由原告核發信用卡供被告使用,被告得持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消費及預借現金,被告持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應於每月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消費款額、預借現金額、各項費用,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餘款則按約定方式計算循環信用利息用,逾期未依約定繳納時,被告就本金應給付原告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主文第1項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詎原告發給被告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供被告持卡消費後,被告並未按期清償其使用上開信用卡所應納款項,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此本於信用卡約款及消費借貸所生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聲明:
1、如主文第1項所示。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因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發生時間,已距今甚久,被告並不清楚當時情形,被告應當負擔此一債務,但被告經濟能力不佳,被告僅能就系爭消費款之本金部分清償。
㈡、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明細表為證(參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41頁),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被告身分資料與被告戶籍謄本所載相符,且被告復陳明:「被告應當負擔此一債務」等語,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核本件有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以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附表:
~F0~T40┌──┬───┬─────┬──────┬──────┬───────┐│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雅茹│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9592││1月28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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