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債權人桂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清桂 即昱欣土木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之昱欣土木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有誤)。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昱欣土木工程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