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照堂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5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坦承有殺人罪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檢察官具體求處2個死刑,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但依卷內資料及法定刑度,顯然得處以相當之重刑,因此難謂被告無畏罪逃亡之虞,且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前後之狀況,亦認依目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並未消滅,參酌被告在為本件犯行後隨即有畏罪自殺之情形,為避免將來審判及執行之困難,亦有羈押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