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智弘 債務人 林明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71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446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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