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蓮茹┌─────────────────────────────────────────────┐│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葉秀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0日│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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