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傅煜坤
劉瑄君 劉冠銘 原告暨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佩蓉 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劉秋榮 被告 柳億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51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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