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慶上
丁培庭縣緯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