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者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可莎餐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