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林育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2張遺失,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6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2年10月5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10月5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新生報1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
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申請本院為除權判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科隆有限公司│空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180,038元│102年10月31日│HD0000000││││ 江秀麗 ││行高雄分行││││││├──┼──────┼─────┼─────┼──────┼────────┼───────┼──────┼───┤│002│ 朱定邦 │空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14,648元│102年10月31日│HD0000000││││││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