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1,75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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