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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