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應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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