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394號
上訴人 江建標
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1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欲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部分,應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合法後,始生得否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暨就反訴補繳裁判費之問題,本院毋庸對此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附併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