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嘉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凱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85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59,312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