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號

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告 陳仲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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