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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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劉燕聰 、 劉林秀英 、│無│84年3月8日│85年5月8日│4,190,000元│無││││ 吳清松 │││││││├──┼─────────┼─────────┼───────┼───────┼───────┼────────┼──┤│002│ 湯種輝 、 黃有乾 、邱│無│77年6月3日│78年6月3日│130,000元│無││││ 耀輝 │││││││├──┼─────────┼─────────┼───────┼───────┼───────┼────────┼──┤│003│ 王進權 、 王元宏 、黃│無│82年8月13日│83年8月13日│3,500,000元│無││││ 建聰 │││││││├──┼─────────┼─────────┼───────┼───────┼───────┼────────┼──┤│004│ 卓文祝 、 卓文吉 、張│無│74年4月8日│75年10月8日│200,000元│無││││献章│││││││├──┼─────────┼─────────┼───────┼───────┼───────┼────────┼──┤│005│ 邱耀輝 、黃有乾、邱│無│78年5月31日│78年11月30日│200,000元│無││││應篡│││││││├──┼─────────┼─────────┼───────┼───────┼───────┼────────┼──┤│006│ 吳連發 、 吳靖博 │無│87年2月2日│89年2月2日│9,000,000元│無││└──┴─────────┴─────────┴───────┴───────┴───────┴────────┴──┘※※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