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兄 陳盈州 被告 陳盈霖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陳盈霖因竊盜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因其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押票各1份在卷可稽。
三、經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14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新字第1331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本院亦自上開發監執行之時起,已撤銷上開羈押,是被告既經本院撤銷羈押而入監執行他案,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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