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愛儷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昱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96年8月24日起算之法律上依據。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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