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仟元、「金牌虎霸王」等電子遊戲機參拾肆台(含IC板參拾肆塊)、代幣參百參拾柒枚、置放金錢紙盒壹個及點數兌換卡貳拾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蕭粘玉緞 、 侯瓊茹 等涉嫌睹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賭資新臺幣1000元、「金牌虎霸王」等電子遊戲機34台(含IC板34塊)、代幣337枚、置放金錢紙盒1個及點數兌換卡20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粘玉緞、侯瓊茹等涉嫌睹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月19日以95年度偵字第136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請再議之結果,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101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佐。而扣案之賭資新臺幣1000元、「金牌虎霸王」等電子遊戲機34台(含IC板34塊)、代幣337枚、置放金錢紙盒1個及點數兌換卡20張(94年度保字第6577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認在卷,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