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玲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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