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戰奕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1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35號被告戰奕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1件,經鑑定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又上開扣案之衣服1件,經鑑定後為仿冒美國商HBI品牌服裝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戰奕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6、27、33、4
7、48頁),是本件扣案之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