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上訴人 簡慧穎 被上訴人曼士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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