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貿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CORNINGPRECISIONMATERIALSCO.,LTD法定代理人WON-KYUPARK上訴人即被告康寧顯示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HANCHEESHANADRIAN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黃渝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47,756,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8,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