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
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徐鈺珠 、 吳麗樹 、 葉清鑫 、 葉明順 、 葉富美 、 吳璟成 、 吳宜真 、 吳佩真 、 吳竺瑾 、 蘇盟翔 、 蘇美月 、 蘇淑芬 、 蘇美玲 、 蘇淑貞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徐鈺珠等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如被告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