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

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徐鈺珠吳麗樹葉清鑫葉明順葉富美吳璟成吳宜真吳佩真吳竺瑾蘇盟翔蘇美月蘇淑芬蘇美玲蘇淑貞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徐鈺珠等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如被告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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