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聲請人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對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歷次債權讓與証明書影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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