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調字第9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張葉香妹 原籍設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32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8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此本件顯然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