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俊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俊偉因犯竊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俊偉因犯竊盜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5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基隆地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32號,編號3:基隆地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57號,編號4: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24號,編號5: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29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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