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774號原告 黃惠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明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