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20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告 林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