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0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梓涵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81號),嗣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