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3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黃千容
被 告 陳松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
16日經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零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原定108年9月30日宣判,該日因米塔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