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明指定辯護人黃正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營偵字第1593號、88年度偵字第1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志明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朱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姿俐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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