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97年4月21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