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號上訴人 莊玉燕
林小娟 被上訴人 黃陳錦桂
黃麗花 黃麗雲 黃雅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而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7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家事法庭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業已逾期而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參,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已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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