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原名 黃泓霖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育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及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和上訴理由;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和第4款、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及其繕本一份,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6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