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61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台北市○○區○○路○○○號8樓非訟代理人 謝萬霖 住桃園縣○○鄉○○○街○○○號1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柏國際有限公司彭定榆彭金日台灣翰菱科技有限公司謝化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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