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61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台北市○○區○○路○○○號8樓非訟代理人 謝萬霖 住桃園縣○○鄉○○○街○○○號1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柏國際有限公司、 彭定榆 、 彭金日 、台灣翰菱科技有限公司、 謝化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