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文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零貳仟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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