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六號
原告甲○○當事人與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書狀訴之聲明之記載、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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