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80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代理人丙○○
號1樓號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違約金之明確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