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四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視為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視為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英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