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第46條第1項第1、2款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8月間犯廢棄物清理第46條第1項第1、2款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矚上更㈡字第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826、1610
0、16310、16688、17109、17191、17669、17673、18018、16687、16869、16868、16865、17062、1706
0、17061、16574號、89年度偵緝字第1241、1242、1271號,移送併辦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07、3708、3709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119、1133、1134號、89年度偵字第19955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831、191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廢棄物清理第46條第1項第1、2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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