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忠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 洪志如 」之記載,更正為「林文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犯罪事實欄關於「洪志如」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林文忠」。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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