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45號原告 黃福森 被告 黃銘煌
黃碧珍 黃林金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究應分歸何人之理由,再提出意見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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