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鴻
王建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鴻
王建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