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陳關嵐
陳韻嵐 陳臆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惠馨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柒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