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崴棋選任辯護人戴智權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詹崴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詹崴棋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宣判,惟因本案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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