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五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 吳陵雲 (LingY.Wu)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六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六八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三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留置送達,有卷附送達光碟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吳光釗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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